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为认真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专项帮扶资金规范安全运行,现将《广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总工会备案。
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联系人:陈志峰,联系电话:83188004)
《广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合理使用,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帮扶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广东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适度倾斜、避免与政府救助重复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经市总工会审核已建档立卡的在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拨付的,市总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 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 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 上级工会拨付和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 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五) 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日常使用由市总工会按有关规定统一预算安排,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汇总所属困难职工情况向市总工会申请救助。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在日常救助和重大节日送温暖等活动,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和上级工会拨付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对非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
第八条 市总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向社会各界募集或接受捐赠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可按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并按照使用对象困难程度建立对应层级的困难职工档案;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级财政帮扶资金涵盖不到的帮扶对象进行慰问、救助。
第九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办公经费;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培训机构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下列帮扶项目:
(一)节日慰问:包括在重大节日期间,对全市在档困难职工发放慰问金和救助金。
(二)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因收入低、患病、残疾、零就业、子女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社会保险欠缴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发放一次性生活救助金。
(三)助学救助(金秋助学):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技校)、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及大专、本科、专升本及研究生的在档困难职工子女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学费、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
(四)医疗救助:对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医疗保险、政府救助、互助保障计划等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在档困难职工的适当救助。
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 节日慰问
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对本年度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每户发放2000元节日慰问金,全年发放4,000元。
(二) 生活救助
1.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不含已实行社会化退休管理的困难职工家庭)发放一次性生活救助金,每户每年发放不超过3,000元;对其他在档困难职工发放一次性生活救助金,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
2.对已实行社会化退休管理的困难职工家庭发放一次性生活救助金,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
(三) 助学救助(金秋助学)
1. 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含专升本)及以上的子女每人每年给予7,500元助学金;
2.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技校)的子女、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助学金。
(四) 医疗救助: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患病补助金及政府救助后,对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具体救助比例将根据帮扶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每户每年不超过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救助:
(一) 因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行为导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因精神病导致上述行为的除外。
(二) 非功能性组织或器官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 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 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的;
(五) 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 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拒绝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 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帮扶资金使用规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建档困难职工户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经市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以“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为原则。困难职工救助通过基层单位申报,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集中上报至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审核后报市总工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原则上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救助金由市总工会通过银行划款方式统一划拨至困难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在开展送温暖入户慰问活动时,可采用实名制签收方式,由困难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将签收表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纳入市总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工会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中央财政划拨的专项帮扶资金由市总工会财务部按要求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当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地方财政及其他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具体按相关部门要求使用。
第六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和帮扶标准,建立和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帮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实施具体帮扶活动。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财务管理,审核帮扶资金预决算,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广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