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管理
促进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制度落实的意见
(2020年11月17日)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制度落实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内在要求,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都明确要求,健全保证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的制度安排,创新面向产业工人的工会工作。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有企业更要发挥“顶梁柱"“压舱石"作用,进一步做大做优做强。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广东国企集聚了大量优秀的产业工人。健全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发挥国有企业产业工人主力军作用的现实需要。
二、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 产业工人民主权利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要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上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职工代表大会规范运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行政要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本单位管理规章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日常事务, 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
凡对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干部任免、劳动规章制度、薪酬福利待遇、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拥有决策和管理权的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集团本部和在经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资 产、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管理权限的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应分别建立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设有多层级分支机构的非集团型企业也可分级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下属单位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下级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不能与上级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相冲突。
(二)认真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行使以下职权:
1、知情权和审议建议权。听取或审议企业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改革改制和重要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用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安全生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审议通过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3、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权。选举和评议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和评议企业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评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4、审查监督权。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和决议落实情况, 集体合同、厂务公开履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审议或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民主程序进行的,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或企业工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纠正,企业行政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
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分支机构要从不同管理权限的实际出发,确立不同层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内容。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围绕发展规划、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等方面,确定职权事项。
(三)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
1、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和会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届 期为3—5年,一般与企业工会届期同步,届满前应及时实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企业行政与工会协商一致,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请示同意,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重要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闭会期间,遇有确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有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可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委员 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不可由联席会议替代职工代 表大会行使职权。集团类职工代表大会集中召开会议确有困难的,经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可以通过线上会议或职工代表团(组)审议表决等方式进行。
2、职工代表的产生和履职。与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的职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上级委派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企业无法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为职工代表的,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职工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的构成,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集团公司和跨地区跨 行业的企业,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0%),同时还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女职工、青年职工等代表。
职工代表应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与选举单位职工的互联互动,认真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拟写、议案审议、决议执行、代表巡视等职责,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水平。职工代表因工作变动、不称职、违法违纪等原因影响代表职责履行时,原选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和补选。
三、健全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坚持企业在重大决策 上听取产业工人意见
(一)明确厂务公开内容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业务公开制度,除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公开或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外, 其他有关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劳动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要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 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
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与履行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等。
4、领导班子建设及廉洁从业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 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等。
(二)确保厂务公开有效实施
国有企业党组织是厂务公开的领导机构,企业行政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工会是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企业还可以通过厂务公开栏、厂报厂刊、各类会议、网络等形式实行公开。企业应建立保障厂务公开实施的制度机制和内容清单。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保守企业秘密、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四、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 设,引导产业工人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一)加强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国有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不少于一人,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产生工作,要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方可当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未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落实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省属企业集团层面职工董事的选举和聘任工作。我省其他国有企业要争取用2-3年时间,基本实现董事会职工董事配备的工作。选举前,职工董事人选应先征得国资监管机构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分别报国资监管机构和地方总工会备案。职工监事的配备,按国家监事会建设制度要求来执行。
(二)引导国有企业产业工人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等为重要形式,劳资恳谈会、民主对话会等为补充形式的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并纳入国有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和治理结构。建立企业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选举、述职评议、调研巡视、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 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水平。拓宽职工及其代表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发挥职工代表在搜集诉求、表达意见和宣讲政策等作用,引导企业职工通过代表有效行使民主权利并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五、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创新面向产业工人的工会工作
(一)完善国有企业工会领导机制
落实“党建带工建"要求,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国有企业工会领导机制,把工会建设纳入企业党建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之中,把工会工作作为企业党建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把工会干部履职情况纳入同级党组织干部绩效考核范围。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受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的基本制度,工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同级党组织推荐工会领导班子人选应与上一级工会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规范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健全国有企业工会组织,依法按时做好工会换届选举工作。企业在关停并转时,要同步做好工会组织的调整与变更;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僵尸企业要根据实际,做好工会组织的调整变更和留守职工的会籍管理安排;职工人数少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企业,要通过建立联合基层工会等方式,理顺工会组织关系;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要根据属地原则,正确处理好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保证国有企业工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改革改制为名,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党群工作部门或其他工作部门,如有撤并的要及时纠正整改。要选齐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工会专职副主席按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工会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要及时按程序补选。
(三)创新面向产业工人的国有企业工会工作
工会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企工会要主动争取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把中国工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工作效能、服务效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对产业工人的思想引领,推动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团结带领广大产业工人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聚焦教育培训领域下大力气,推动完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将产业工人培养成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代劳动者。努力拓展产业工人成长成才的平台,不断激发产业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个人理想追求、职业发展融入企业发展及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引导产业工人为广东在全面建 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主力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