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产业(集团)工会,各直属单位工会:
现将《广州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含女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广州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含女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推动我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含女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在广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推进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奋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中建功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是指由有较强技术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劳模、工匠人才领衔,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以解决工作现场难题、推动所在单位创新发展为目标的群众性创新活动团体。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将创新工作室建设成为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最大限度发挥示范引领、人才集聚、创新攻关、培育传承的功能,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
第四条 主要任务:以创新工作室为载体,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通过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的业务专长、技术优势和“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比武、业务交流、师徒帮教等活动,提升职工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技能支撑。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市级创新工作室原则上须从区总工会或市级产业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至少有1名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市级以上劳模或有精湛技艺的工匠人才为领衔人,组成工作团队,团队成员稳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分工明确,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女职工创新工作室领衔人需为女性,且工作室成员女性占比60%以上。
(二)有独立的工作平台。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基本设备设施、技术攻关课题,能够有效开展创新活动。
(三)有明确的计划目标。具有明确合理的年度工作方案或项目推进计划,且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活动开展、学习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奖励激励、内部管理等制度,并张贴上墙。
(五)有完善的培养机制。每年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对外技术交流协作、导师带徒、技能竞赛等培训交流活动,人才培养取得较好效果。
(六)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创新工作室的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创新攻关活动和成果转化等问题。
(七)有一定的创新成果。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持续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每两年至少有1-2项创新成果得到市级以上部门的认可或获得国家专利。建立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数据库以及获得荣誉和交流活动的档案。
(八)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发挥创新创业示范效应,在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传帮带”活动、总结推广先进操作(工作)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成为标杆,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各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第四章 命名与管理
第六条 市总工会每年命名一批市级创新工作室,命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区总工会或市级产业工会初审后,向市总工会推荐。市总工会组织审核、评审,择优命名。命名规则:领衔人姓名+劳模和工匠人才(女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七条 被命名市级创新工作室的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台账制度和考核制度,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加强日常管理。市总工会对市级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因领衔人退休、调动、离职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领衔人的,其原申报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报告市总工会。工作室有其他成员能够胜任领衔人职责的,由其原申报单位工会填报名称变更申请,继续保持市级创新工作室称号;工作室无其他成员能够胜任领衔人职责的,则取消该市级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八条 各区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每年对已认定的市级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八有”等情况。考核情况于当年底前报市总工会备案,对年度考核不符合相关条件者提出整改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
第九条 市级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首次命名为市级创新工作室的,市总工会将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市总工会每两年对市级创新工作室进行周期考核,重点考核创新工作室规范化运行、创新创效、示范引领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总数的5%。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给予每家2.5万元经费支持;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创新工作室,继续保留其市级创新工作室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工作室,将予以摘牌。市总工会的支持经费,原则上应在一个管理周期内使用完毕。
第十条市总工会用于支持创新工作室的经费主要用于场所的布置完善、设备的采购改进、创新攻关项目材料购买、工作室成员以及师带徒的学习培训、宣传配套等,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接受上级工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鼓励各级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对创新工作室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确保其顺畅开展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对作用发挥突出、创新创效明显的创新工作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工作室及省工人先锋号;对符合条件的领衔人及骨干成员,优先推荐申报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对创新工作室的优秀创新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和省优秀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第十二条创新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保留其市级创新工作室称号,予以摘牌。
(一)领衔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更换或进行更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创新工作室及其成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相关检查考核等不合格,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整改仍不能运转的;
(五)所在单位申请摘牌,或其他不再保留称号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同时,通过发挥示范作用、搭建交流平台、扩大成果宣传、形成创新氛围等工作,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立足本职,求真务实,创新创造创业。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坚持百花齐放,集群发展。在创建市级创新工作室的同时,推动职工(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发展,形成各级各类职工创新工作室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引导有条件的创新工作室之间加强横向联合,推动创新工作室联盟工作发展,促进创新工作室与研发机构对接,切实发挥创新工作室集聚创新效应。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帮助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推广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创新工作室完成的创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和分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推荐申报劳模先进、五一劳动奖章、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穗工发〔2018〕44号)、《广州市女职工创新工作室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