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还没过,公司就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直接让走人……”这是一些职场人可能遇到的困境。有些用人单位以为试用期内就是“免责期”,可以随意辞退员工。但法律真的允许这样吗?
今天,小员就和大家聊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些事,公司拿不出明确的考核标准,随意辞退,要赔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关键词:“被证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包括学历、技能、工作经验、考核标准等);
2.已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
3.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条件;
4.解除决定须在试用期内作出。
如果公司拿不出具体的考核标准,或者从未告知职工考核要求,又或者无法证明职工不达标,那么所谓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是站不住脚的。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简单说,公司要举证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案例一:公司以“考核不达标”为由辞退,却拿不出考核标准 —— 赔钱!
黄某于2024年10月1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专项客服,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2025年3月9日,公司以“业务考核及综合评价不符合转正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查明:公司提供了4份员工面谈记录表,上面虽有黄某签名,但从未明确告知这些考核标准就是试用期录用条件,也没有提醒或警告黄某可能因此无法转正。同时,公司未能提供黄某具体的话务效能、接听率、失误扣分等数据的原始记录。
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案例二:公司以“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为由辞退,却无法证明录用条件和虚假事实 —— 赔钱!
刘某于2025年6月10日入职某医药公司,任医药运营,工资构成:底薪+绩效。2025年7月5日,公司以刘某“提交的个人简历与离职证明中记载的工作时间不一致,构成提供虚假入职信息”为由,发出《试用期员工试用不合格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查明: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录用条件明确要求“前一工作经历需1至2年以上”,也无法证明刘某的简历中2021年10月至2024年12月的工作经历是虚假的。相反,聊天记录显示刘某在应聘时已主动说明当时所在公司并非简历中那段经历的公司。
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刘某隐瞒或虚构工作履历,也未能证明试用期录用条件,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同时支付拖欠工资。
1. 入职时留存录用条件相关证据
职工应聘时注意保留招聘简章、岗位职责说明、录用通知书、聊天记录等,看其中是否明确了试用期的考核标准。如果公司从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这本身就是公司的管理漏洞。
2. 注意签收文件的内容
公司要求职工签字的员工面谈记录、考核表等,职工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上面有“不达标”“不合格”等表述,而职工并不认可,可以拒绝签字,或者注明“本人不认可该考核结果”,切勿稀里糊涂签字。
3. 留存解除通知书等关键文件
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等,一定要索要原件或清晰拍照留存。上面记载的解除理由,将成为仲裁审查的核心。
4. 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职工在试用期被辞退,且公司拿不出明确的考核标准或证据,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维权要求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贴士:赔偿金怎么算?
工作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倍= 1个月工资。
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倍= 2个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 心理建设
试用期被辞退确实令人沮丧,但不要因此自我怀疑。保持冷静,依法维权,劳动者完全有可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期”,更不是“随意解雇期”。法律在赋予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的同时,也设定了严格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拿不出考核标准,就无权以“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
如果职工遭遇类似困境,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