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公司拿出一份协议,要求劳动者签字放弃向公司主张一切权利,否则就不给办离职手续、不支付经济补偿。面对这样的条款,很多职工感到困惑:签了,可能损失应得权益;不签,又怕拿不到离职证明。今天,小员带大家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让劳动者面对这类条款时不再迷茫,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己。
什么是“自愿放弃一切权利”条款

“自愿放弃一切权利”条款,通常出现在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附加承诺书中,常见表述包括:“本人自愿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放弃一切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求”“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等。这类条款往往要求劳动者在离职时一次性放弃所有可能存在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损失等。
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解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相关规定:
条款效力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若未经充分协商,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那么这类“自愿放弃一切权利”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用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或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思,有可能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解除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离职证明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劳动者签署放弃权利条款为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案例
黄某与广东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黄某于2023年9月2日入职某公司,任焊工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28日,某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兹有我公司员工黄某先生,自2023年9月2日入职并担任焊工职务,已于2024年10月28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与我公司解除一切劳动关系,双方确认后并不存在任何经济和劳动等纠纷,其后所发生一切事务与本公司无关”,黄某在该《离职证明》上签名。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主张该《离职证明》已确认双方无纠纷,黄某无权再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在于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基本事实,其核心功能为证明性而非处分性。《离职证明》中“双方确认后不存在任何经济和劳动等纠纷”属于免除某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某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该条款对黄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某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3307.69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系法律为规制用人单位缔约过失行为而设定的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属性,劳动者对该项权利的放弃需以明示、具体且无争议的方式作出,而《离职证明》中笼统的“无争议”表述不足以涵盖黄某对法定赔偿请求权的处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谨慎签字,明确拒绝
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面对公司要求签署“自愿放弃一切权利”条款,劳动者可以明确表示拒绝。仍可正常要求公司依法出具离职证明、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款项。如果公司以不签字就不办离职手续相威胁,劳动者应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作为证据(如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2. 留存相关证据
建议留存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加班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要求签署放弃权利条款的文件或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如果公司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或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证据将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3. 依法维权途径
职工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维权途径:首先,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其次,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4. 心理调适
离职时遇到公司设置障碍,劳动者不必恐慌。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有力武器。保持冷静,明确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因公司的施压而轻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