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度在一些企业中被视为激发员工动力、优化团队结构的“利器”,把“末位淘汰”写进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每月绩效考核排名垫底直接下发辞退通知。
很多打工人疑惑,公司制度白纸黑字,业绩倒数被开除是不是理所应当。今天小员将结合法院真实判例、法律条文讲清楚,单纯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应依法维权。
司法实践中企业“末位淘汰”辞退常见套路主要分三类,均属于违法:
(一)直接淘汰型:月度/季度业绩排名末位,无培训、无调岗,当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员工制度写明“连续垫底自动离职、无补偿”;
(二)变相淘汰型:以排名末位为由,认定员工“不能胜任”,跳过培训、调岗法定前置程序,直接辞退;
(三)隐形套路:末位员工克扣全部提成、取消绩效,逼迫员工主动辞职,规避赔偿责任。
排名末位≠不能胜任工作。哪怕全部门员工都达标,也一定会有人排在最后;末位只是相对排名,不能等同于员工丧失岗位履职能力。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与“末位淘汰”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9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划重点:仅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营私舞弊、刑事犯罪等重大过错,单位可无偿辞退;单纯业绩末位不在此列。
2.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划重点:只凭排名末位,不培训、不调岗直接开除,违反本条法定前置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划重点:企业合同、制度约定“末位淘汰无需补偿、自动离职”,属于免除单位法定赔偿责任,该条款自始无效。
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案例一
招商经理连续三个月无业绩
公司直接末位淘汰辞退
案情简述:黎某任招商经理,劳动合同、公司制度写明“连续3个月未完成任务可解除合同”,公司未安排任何岗位培训、调岗,直接下发解除通知,同时扣押剩余招商提成。
法院裁判要点:
1.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连续未完成业绩直接辞退”条款,免除企业培训、调岗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依据《民法典》《劳动合同法》认定无效;
2.企业仅以业绩末位、未达标直接解除,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培训/调岗前置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提成。
案例二
渠道负责人业绩不达标
公司末位淘汰直接解聘
案情简述:康某为渠道总监,公司以业绩排名垫底、无法满足岗位要求为由直接辞退,未安排培训、调岗,主张《入职指引手册》末位淘汰规则合法。
法院裁判要点:
1.销售业绩受市场、项目、公司政策多重影响,单纯业绩末位不能归责于员工个人能力不足;
2.企业未举证证明已下达明确、双方确认的考核指标,无证据证实员工客观无法履职;
3.未经培训、调岗直接辞退,违反法定流程,解除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例三
销售未完成年度指标
公司直接解除
案情简述:刘某销售业绩未达标,公司主张组织过全员产品培训,认定其不胜任直接解除。
法院裁判要点:面向全体员工的通用产品宣讲,不属于针对该名业绩不达标员工的专项能力提升培训,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培训”法定要求;解除理由前后矛盾,属于违法解除,判令支付双倍赔偿金。
从上述案例可见,司法裁判通用法理:绩效考核排名是团队内部相对排序;“不能胜任工作”是员工客观达不到岗位最低履职标准,二者无必然因果,企业不能用内部排名替代法定考核、解除流程。
(一)留存相关证据
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月度业绩排名截图/纸质通知;辞退通知书、HR沟通录音、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仅以末位为由开除,未提培训、调岗);工资流水、提成核算表、考勤记录、岗位考核指标文件。
(二)选择维权途径
1.内部协商:向公司人事书面提出异议,明确告知“仅末位淘汰解除属于违法,要求撤销辞退或支付违法解除2N赔偿金”,留存沟通记录;
2.劳动仲裁:若协商无果,可携带相关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维权温馨提醒
不要主动签署《自愿离职申请》《协商解除协议》,签字后大概率视为协商一致,无法再主张赔偿;即便员工签字认可公司末位制度,不必惊慌,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旧无效。
企业可以设置绩效考核、排名激励机制,但不能以排名末位作为单方辞退的唯一理由。法律保护企业正常用工管理自主权,但绝不允许用末位淘汰简化法定解除流程、随意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一旦收到仅以业绩垫底为由的辞退通知,不必被动离职,收集证据依法仲裁、诉讼,法律会为劳动者提供坚实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