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偶尔生病甚至需要住院治疗,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容易分不清「病假」与「医疗期」。请了病假,心里却悬着两件事:工资还发不发?公司会不会趁机把我辞退?现实中,有个别企业利用员工对法规的盲区,在医疗期内随意裁员、压低病假工资,等员工回过神来,才发现损失已无法弥补。
今天,小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把医疗期的时长、薪资底线、单位辞退红线一次性讲透,让大家不再踩坑。
“病假”和“医疗期”是2种不同的概念:
病假是一项日常管理中的概念,指劳动者身体患病,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假单,向公司申请停工休养的时间段,仅代表个人短期休养需求。
医疗期则是一项法律概念,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时长、薪资、解除规则均有明确法律条文约束。
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两个年限:个人全部实际工作年限+现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不是一次性休完,而是在一个“累计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天数,就算医疗期满。
注:如果职工患的是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当年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医疗期内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州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500元,因此,医疗期工资最低不能少于2000元/月。
四、医疗期辞退红线:
哪些行为违法?
哪些情况合法?
医疗期未到期时,企业不能以员工不胜任工作、组织架构调整、经营困难裁员、客观情况变更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刚好到期,劳动关系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
1.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情形(严重违纪、营私舞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的,单位可合法解除,无需补偿。
2.医疗期完全结束后,员工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合理岗位的。企业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解除,同时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钟某医疗期届满后,公司通知钟某回原岗位工作,钟某以病痛拒绝。公司又再次通知其从事新岗位工作,并发出《员工到岗通知书》,但钟某未到岗继续请休病假,以实际行动表明无法从事新工作,故公司以钟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为由,依法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
法院裁判要点:在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岗位的,也不能从事新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医疗期内,用工单位以员工未到岗上班为由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某用工单位在知道黄某处于生病状态时,以其未提交书面证据为由,认定其存在旷工,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据此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点:如用工单位知晓劳动者仍处于患病状态,并不具备返岗上班的条件情况下,用工单位以劳动者存在旷工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不具备合理性,而劳务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亦缺乏理据,构成违法解除。
判决结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者生病休养需前往正规医院就诊,妥善留存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凭证及医院盖章的病假建议书等完整材料。
请假优先通过企业 OA、工作邮箱、企业微信等可留痕渠道提交病假申请。
若需长期休养,定期向人事及直属领导同步身体恢复情况,留存沟通记录,防止单位以失联、无故旷工为由追责。
用人单位需依法足额按时发放员工医疗期病假工资,主动跟进医疗期员工的身体恢复状况。
在员工医疗期满后,优先安排其返回原岗位工作,若员工无法胜任原岗位,应当另行调配新的岗位,避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