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或者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车间里嫌麻烦不按规程按按钮、高空作业没系安全带、串岗帮同事开一下设备……很多打工人受伤第一反应是“自己违规导致受伤了,这还算不算工伤?公司会不会不认?”不少公司也常一句话怼回去:“你自己违反操作规程,凭什么走工伤?”
今天小员结合法律条文和真实判例讲清楚:工伤认定中的归责原则,一般违规原则上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让大家不再对此产生误解。
工伤认定的情形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第二类是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很多劳动者认为,只有单位存在过错,或者事故完全不是自己的责任,才能认定工伤。其实,这是一个常见误区。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因为劳动者本人存在一定过失,或者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就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对于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共同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工伤属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职业风险。如果要求劳动者逐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后才能获得赔偿,不仅会大幅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也不利于及时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因此,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关注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不是首先追究事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事故责任无需调查。发生工伤事故后,相关部门仍应依法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但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虽然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受伤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也就是说,只要属于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排除情形,即使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也不能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一:
车顶跳车受伤,公司抗辩“间接故意自残”
案情简述:某广告安装工赵某,与同事长期习惯“一人车顶、一人开车”的违规动线。2024年11月,赵某在货车顶因前方卷闸门即将碰撞、呼叫司机无果后从约2米高跳下,右跟骨骨折。公司最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情况属实”,事后反悔起诉,二审抗辩:“赵某长期藐视安全、明知跳车会受伤仍放任,属间接故意自残,按第十六条不应认定工伤。”
法院裁判要点:1.员工因工外出属于工作原因;2.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操作不规范不阻却工伤认定;3.公司主张自残,但仅有微信聊天和培训签到表,达不到司法解释第一条要求的“有权机构结论性意见”举证标准。
判决结果:维持工伤认定。
案例二:
卸货期间违规操作他人设备
案情简述:某运输公司员工黄某,受指派外出卸货期间,违规操作他人设备受伤。公司抗辩:“不是他的岗位、不是他的职责,私自违规,非工作原因。”
裁判要点:1.无过错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即职工发生事故,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项封闭列举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外,无论职工本人是否存在其他主观过错,只要符合认定为工伤的,都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无论职工有无过错都可获工伤待遇;2.员工串岗违规操作受伤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判决结果:驳回公司再审申请,工伤认定有效。
从上述案例可见,司法裁判通常认为员工违规操作不属于工伤阻却事由,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阻却事由的举证门槛较高。
医疗救治与工伤申报: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先行就医治疗。同时,督促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请工伤认定。
证据固定与留存:注重收集并保存关键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影像资料、证人证言及联系方式、监控录像调取线索、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排班表、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如微信群聊记录)等。
一般性违规不影响认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存在一般过失的,不属于工伤认定排除情形,仍有权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行政认定优于单位意见:工伤认定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用人单位的主观判断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免责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工伤待遇”“工伤自负”等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劳动者仍有权主张工伤权益。
致用人单位:为有效管控用工风险,应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并存档备查。事故发生后,务必严格遵循法定时限申报工伤,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高额赔付责任。
致劳动者:一般工作中的过失如简化流程、赶工期、临时协助他人工作等均不影响工伤认定。务必强化证据意识,若用人单位怠于履行申报义务,应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申请。凡遇“违规自负”或“放弃工伤”类协议,知悉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应果断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