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一到,很多同学选择打工锻炼自己、赚点零花钱。但初入职场,面对“拖欠工资”“扣押身份证”“先交培训费”等花样百出的套路,如何保护自己?今天小员整理了这份暑期打工避坑指南,把学生暑期打零工最核心的事情讲清楚: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工资怎么发,受伤了怎么办。
暑假工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先看你的身份
很多同学误以为“只要上班就得签劳动合同”,其实并不是。
短期的暑假兼职、实习、勤工助学,法律上多认定为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在校生是以求职就业为目的、持续性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权益无保障,暑假工、实习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或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计算方式、工资支付周期及加班计酬规则,为后续履约和维权提供明确依据。
收取费用或扣押证件
均属违法行为
求职中如遇到以下情况,不用犹豫,立刻拒绝,直接跑路:以工具押金、岗前培训费、风险保证金、服务费等任何名义收钱或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个人证件。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招工用工,不会让员工先掏钱,更不会扣押个人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暑期工资应该怎么发
不少用人单位以“没干满约定工期,自动放弃薪资”“主动离职扣除全部工资”为由不结工资。更有部分用人单位,在打工结束、结算薪资时,以双方属于个人劳务关系、不存在正式用工关系为由,肆意推脱薪资、克扣报酬。
暑期兼职、实习即便属于劳务关系,但只要付出了劳动,就理应获得对应薪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工期未满、主动离职、劳务关系等任何理由,无故克扣、拖欠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基本案情:2025年6月,小曾通过招聘网站应聘至某游泳馆从事救生员工作。小曾入职前的面试以及入职后的工作管理,均由游泳馆教练刘某某负责。2025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小曾每天出勤。后续小曾通过微信要求刘某某结算工资,刘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小曾7月、8月工资9792元,并承诺于9月15日前结清,刘某某在该《欠条》上签名确认。然而,到了约定的日期,刘某某不仅仍未支付工资,人也联系不上了。小曾遂将游泳馆的经营机构某体育发展公司及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报酬。某体育发展公司主张小曾并非公司雇佣,其应向刘某某主张报酬。
判决要点:公司虽主张将场地出租给刘某某经营,但刘某某不具备经营资质,且公司对外未向劳动者披露该内部安排,故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加之刘某某对小曾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综合上述信赖基础,小曾有理由相信刘某某系代表该公司行使管理职责。
判决结果:小曾与公司成立劳务关系,某体育发展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刘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打工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责任怎么算?
实践中,暑假工、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一般无法认定为工伤。我国当前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学生短期务工大多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走工伤保险赔付流程。然而,“不能认定工伤”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免责,暑假工和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依旧受到《民法典》的保护,根据其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依据广东省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为实习生等特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
(四)单位见习人员;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
(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九)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本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从业人员);
(十)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实习期间受伤
可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李某与公司和学校签订了《某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实习期间,因公司的设备原因,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伤至右手手指损伤。李某认为,因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对实习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的,应对其过错程度导致实习生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据此起诉。
判决要点:本案是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时,理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合理操作机器避免受伤,因此,李某对其受伤存在一定过失。而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由其向李某提供工作场所,公司对工作场所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对员工的日常生产行为具有监管义务,某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某学校作为委派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李某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培训,也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亦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李某的受伤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某学校承担30%的责任。
维权指南
1.在正式工作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或实习协议,明确工作期间的薪资标准、工作时间等核心条款。
2.工作期间应有意识保存以下材料,以备维权之需:
(1)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实习协议、入职聊天记录、招聘信息;
(2)出勤记录:考勤表、排班表、打卡截图;
(3)薪酬凭证:工资条、转账记录、薪资约定截图;
(4)工作记录:工牌、工作服照片、工作成果记录;
3.维权途径
争议发生后,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明确提出诉求;协商不成的,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投诉后仍未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