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深刻改变着各行各业的用工格局。不少企业以“AI技术升级”“岗位被AI取代”为由,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困惑:公司引进AI替代人工,岗位都没了,被辞退是不是只能认了?
今天小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多地司法判例和典型案例,跟大家讲清楚:
企业以AI替代岗位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即便涉及“重大技术革新”需要裁员,也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能绕过法律红线。
一、企业以“AI替代岗位”为由辞退员工,常见的违法套路
实务中,企业以AI技术升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类型:
企业引入AI技术后撤销原岗位,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将员工调至薪资大幅降低的岗位,协商不成后以“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解除。
既不履行协商变更的前置程序,也不履行经济性裁员的报告义务,直接以“技术革新”为名批量辞退员工。
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引入AI技术进行岗位调整,究竟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是企业自主经营决策范围内的商业行为?这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客观情况”的认定有严格限制。《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中明确,“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济性裁员所列情形。引发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件应源于企业控制范围之外,具有不可控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七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其典型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迁移、停产、转产等。这些情形的共同本质在于其“不可抗性”与“不可预知性”,即超出了用人单位常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划重点:即便企业确因“重大技术革新”需要裁减人员,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达到法定裁员人数门槛(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②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③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④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即必须先尝试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任何一项程序缺失,均构成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所以,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AI替代岗位直接解除无需补偿”的,该条款自始无效。
三、相关司法判例和典型案例
案情简述:王某入职某智能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工作三年多后,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原平面设计师岗位被取消,新设全案设计师等岗位。公司主张原平面设计工作可由AI技术取代,架构调整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就离职补偿事宜与王某协商未果后出具解除通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和代通知金0.8万余元。王某不服,主张该情况不属于法定情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
法院裁判要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引发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件应源于企业控制范围之外,具有不可控性;2. 公司虽主张平面设计工作可由AI部分替代,但从其同时提出可为王某调整至“全案设计师”岗位可知,公司对设计类人才的需求并未因AI技术引入而根本灭失,架构调整本质上是自主经营性调整,属于可预见的商业自主决策范畴;3. 公司仅就离职补偿事宜与王某协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前已就具体岗位变更方案进行过实质性沟通,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要求。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3.5万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劳动者维权实操指南
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通知、岗位撤销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重点审查解除理由);HR沟通录音、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仅以AI替代为由解除,未提培训、调岗或协商变更);工资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成果记录。
①内部协商:向公司人事、工会书面提出异议,明确告知“仅以AI替代岗位为由解除属于违法”,要求撤销辞退或支付违法解除2N赔偿金,留存沟通记录;
②劳动仲裁:协商无果的,携带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请及时行使权利;
③法院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要主动签署《自愿离职申请》《协商解除协议》等协议,因为签字后大概率视为协商一致,无法再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五、律师建议
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岗位替代,并不当然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不能将正常的技术更新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企业可以拥抱AI技术、推进技术升级,但绝对不能以“AI替代岗位”作为绕过法定程序单方辞退员工的理由。
法律保护企业正常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和技术创新,但绝不允许以技术革新之名,行随意辞退劳动者之实。劳动者一旦收到仅以“AI替代岗位”“技术升级”为由的辞退通知,不必被动离职,收集证据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法律会为劳动者提供坚实的保护。技术在进步,法律的底线不会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