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
咨询时间:2026-09-17
咨询类型:法律咨询
咨询者:刘保分
咨询内容:
1、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2、《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3、《广东省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书面同意。
请书面回复以上三点中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其工作岗位所指工作岗位是工会主席还是其担任单位中的主工作。
回复内容:
刘女士,您好,您所咨询的条文中,就调动所涉及工作或者工作岗位是工会主席岗位还是行政岗位这一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解释。参考司法裁判实践,部分法院并未将工作岗位仅限于工会主席职务,相关条文中的“工作”“工作岗位”存在被认定为包含工作岗位的可能,最终以裁判机关根据具体案件作出的认定为准。
回复时间:2026-10-22
回复者:办公室